[外景部分]
大家好,我是鄞州区委党校的应雁。我现在所在的社区是鄞州区百丈街道中山小区,是一个典型的老旧小区。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,这里一共加装了9部电梯,很多社区都来这里取经。今年1月,我市根据前期探索经验和百姓呼声,出台《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》,目前仅鄞州区就已经加装这样的电梯78台,今年还计划启动加装100台。我们欣喜地发现,近年来的法律越来越接地气,越来越得人心了。
[演播厅部分]
遵循“八八战略”中关于“进一步发挥浙江的环境优势,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,切实加强法治建设、信用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”的要求,宁波尤其重视依法治市工作。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宁波时曾强调,要积极营造公平、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。十数年间,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的征程,同时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征程,目标就是建设一个人民满意的法治现代化强国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利益,反映人民的愿望,维护人民的权益,增进人民的福祉。
良法善治是衡量人类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。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,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,这样一个双向奔赴的良性循环推动着我们宁波法治建设的不断前行。
我们先来看良法。立法有温度,民生总关情。看似高冷的立法,其实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。比如我们刚才看到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尊严,也关系到整个小区居住品质的提升。但是事实上这项惠民工程推进难度很大,因为高低楼层之间、不同楼道之间、业主物业之间想法各不相同,需要在多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,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。如果没有统一标准指导,许多小区的电梯加装工程都会因为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半途而废,这项工程就不得不中止,推进进度十分缓慢,《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。它不仅确立了业主主体、社区引导、政府支持、市场运作、合力推进的基本准则,还在明确“谁受益、谁出资”原则的基础之上,鼓励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、住房公积金及财政奖补资金,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,以及合理利用电梯广告增加收入来覆盖电梯本身的保养维护费用等,为这项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。经过反复斟酌,依照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将业主同意的比例确定为⅔业主参与且其中¾业主同意即可,“一篇否决制”不再是王道,这项工作得到大力推进。对于一楼二楼的住户,我们的立法当然也没有“抛弃”他们,在条例中同时还有公示期的合法诉求表达、合理经济补偿等规定,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。立法能为城市的弱势群体“撑腰”,寻找最大公约数,推动民生实事的进展,关注老百姓看得见、摸得着的幸福,是值得点赞的良法。
关于立良法,我们再来看一例“特殊”的地方性法规,《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有专家说它是我市第一部倡导性立法。什么叫倡导性立法?我们印象中,传统的法律都是刚性的,也就是具有强制性的,对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,一旦违反了某条法律,就会有不利后果等着我们,法律“冷冰冰”的印象由此而来。而倡导性的立法关注的是从正面引导公众的行为,为大家提供良好的行为引导,告诉大家做什么是值得鼓励的,是一种有温度的立法。例如在《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中,除了对个别明显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外,还有大量的表述用的是文明节庆、文明婚丧嫁娶、文明祭扫、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、济困、助学、助医、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等诸如此类的规范,以此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,为社会树立行为标杆,也体现了法律的张力。相类似的,《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》《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》等等,也有倡导性立法的意味。
再来看善治。立了良法,善治就是依良法来治理,尊重和保障人权,实现共治共享。例如以柔性执法来实现执法方式的创新,达到了治理效果与人民满意相统一,我们宁波在这方面有许多探索。有一种容错机制叫“首违免罚”,例如对于未系安全带、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,如果近六个月无其他违法行为,就会收到交警温馨提示短信,不作处罚,教育引导,赏罚分明。有一种执法温度叫“公益抵罚”。对一些轻微治安违法行为,经过当事人申请,允许使用参与垃圾分类、小广告清理等社会公共服务,来代替行政处罚,此时处罚的教育意义要远大于惩戒意义,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有一种激励措施叫“以学代罚”。对一些涉及超限治理、违法捕捞等重点领域轻微违法的企业和个人,增设提醒约谈环节,从行政处罚、事故案例等多角度阐明利害关系,加大警示教育力度。
再比如以调解来代替诉讼化解矛盾纠纷,达到社会稳定与人民满意的统一。“无讼”一直是我国历史传统中化解民间纠纷的理想愿景。早在春秋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时期,调解制度在我国就已存在并具有法律意义。“马锡五审判方式”“枫桥经验”、人民调解等均为我国现当代的创新调解实践。我们中国人爱面子、重情义,对簿公堂总被我们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,诉讼之外的矛盾化解方式更为我们所推崇。在我们宁波市鄞州区有一位上了中国好人榜的金牌调解员叫潘明杰,他自创的“335快乐调解工作法”,十多年来一共调解了2000多个案件,调解成功率100%,大到五六千万元的遗产纠纷、两三千万元的劳资纠纷,小到“一根筋认死理”的几元钱消费纠纷、“争气不争财”的邻里纠纷,都是零投诉、零反弹。老潘和他们团队的“小潘们”已经能解放他们辖区内20%的警力,同时也真正做到了“打开心结”“案结事了”。判决论理,调解论情,社会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,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对的却是情理法相互交织的百态人生,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更符合老百姓对善治的期待。
法治兴则国兴,法治强则国强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,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,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坚持法治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、造福人民、保护人民,把体现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维护人民权益、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。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,也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力量源泉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人民群众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、安全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,要持续不断地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,比如对于新兴的科技革命带来的伦理问题,数字治理、人工智能如何破题?信息安全、隐私安宁如何维护?只有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美好生活,才能永葆初心和使命。